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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-Mark认证

E(e)-mark认证

E/e Mark标志分为两中形式,一种是长方形外框,一种是圆形外框,分别代表不同的含义:

长方形外框 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,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须使用的产品,例如:
车载充电器、车载灯具/电筒、车载气泵、车载按摩/加热坐垫、 车载风扇、车载电水壶、车载冰箱、车载咖啡壶、车载电视/音响、车载电动千斤顶、车载吸尘器、车载电动工具等等

而外框内的数字12… 13…,代表颁发该E/e-Mark证书的各个不同欧盟成员国家之代号。例如:1代表德国,4代表荷兰,13代表卢森堡,24代表爱尔兰等等,即由该代号所示国家的交通部签发的e-Mark 证书。

E/e Mark标志分为两中形式,一种是长方形外框,一种是圆形外框,分别代表不同的含义:

圆形外框 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,必须使用的产品,例如:
挡风玻璃、安全带、前大灯等等。

而外框内的数字12… 13…,代表颁发该E/e-Mark证书的各个不同欧盟成员国家之代号。例如:1代表德国,4代表荷兰,13代表卢森堡,24代表爱尔兰等等,即由该代号所示国家的交通部签发的e-Mark 证书。

E/e Mark 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,对汽、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,噪音及废气等,均需依照欧盟法令【 EEC Directives 】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【 ECE Regulation 】的规定,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,即授予合格证书,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。 E-Mark 依认证国别不同,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。例如向丹麦提出申请,其E-Mark 标志为 E18/e18

E/e-Mark测试及认证程序

1、 厂商准备技术资料和样品

2、 进行测试

3、 首次申请需作工厂检查 (已经获得欧盟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 ISO9000等质量体系证书的厂商原则上不必作工厂检查)

4、 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

5、 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 (发证机构可能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厂检)

E/e Mark认证适用产品包括:

一、整车-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,如客车、货车、摩托车、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;

二、汽机车零组件-车灯与灯泡、各种视镜、轮胎、轮圈、剎车、喇叭、防盗设备、安全带、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;

三、汽机车附属配件-安全帽、儿童安全椅、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。

  自 200210月起,规定所有车辆, 车辆零部件,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。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95/54/EC,根据EMC指令89/336/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。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/e Mark证书。也就是说,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(EMC)认证将从200210月起不再有效。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/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。

  

欧洲对于机动车整车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统有安全认证的要求,具体体现为E标志和e标志认证:

 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(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, 简称ECE)颁布的法规(Regulation)。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,除欧盟成员国外,还包括东欧,南欧等非欧国家。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,不是强制性标准。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,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。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,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。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,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。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,是为市场所接受的。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,安全玻璃,轮胎,三角警示牌,车用电子产品等。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。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。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:

E1—德国
E2—法国
E3—意大利
E4—荷兰
E5—瑞典
E6—比利时
E7—匈牙利
E8—捷克
E9—西班牙
E10—南斯拉夫
E11—英国
E12—奥地利
E13—卢森堡
E14—瑞士
E16—挪威
E17—芬兰
E18—丹麦
E19—罗马尼亚
E20—波兰
E21—葡萄牙
E22—俄罗斯
E23—希腊
E25—克罗地亚
E26—斯洛文尼亚
E27—斯洛伐克
E28—白俄罗斯
E29—爱沙尼亚
E31—波黑
E37—土耳其
  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,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。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,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。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。同E标志认证一样,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:

e1—德国
e2—法国
e3—意大利
e4—荷兰
e5—瑞典
e6—比利时
e9—西班牙
e11—英国
e12—奥地利
e13—卢森堡

e17—芬兰
e18—丹麦
e21—葡萄牙
e23—希腊
e 24—爱尔兰

无论是E标志或e标志认证,首先产品要通过测试,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也要至少达到ISO9000标准的要求。

e-mark认证所需提供技术资料:

1. 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;同时提供该营业执照英文翻译版本;

2. 贵方有效ISO9001/9002证书;

3. 生产厂声明 Declaration of the manufacturer- 见 附1表格,我方已为贵司填写,请贵方于标注处签字盖章,提交我方;

4. 授权书 Nomination of an authorized agent -见 附2表格,我方已为贵司填写,请贵方于标注处签字盖章,提交我方;

5. 示图或照片,可显示出产品标注e-mark的位置;

6. 电路原理图;

7. PCB版图;

8. 零件清单(英文);

9. 产品说明书(英文);

如果申请人和生产厂(ISO证书工厂)不一致还需要填写

10. 申请人和生产厂之间的“生产一致性协议”(Declaration of Agreement concerning COP) 请用申请人信头纸按所附3格式打印,并在标注需申请人和生产厂同时签字盖章提交我方

请注意,上述所有不同文件中所涉及的工厂名称、地址,产品名称,型号必须一致。

以上文件资料烦请及时、完整的提供我方,贵方产品e-mark号码和证书将于产品测试通过,且贵方完整正确提供上述资料4-6周之内颁发。如贵方资料提供延误,e-mark号码及证书颁发将相应延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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